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8〕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办〔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2月23日─3月6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报考条件
㈠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名考试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⑴按《2009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附件一) 执行;
⑵不具备(附件一)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 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 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网上可下载),以供审查。
㈡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名考试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2009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附件二)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附件二)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⑵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㈢ 香港、澳门居民和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和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台湾居民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四、报考人员资格审查
㈠ 资格审查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查程序为:报考人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www.cqpa.gov.cn网上可下载),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携带毕业证原件、设计业绩、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和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材料,交指定的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㈡ 资格审查部门
1.重庆市建委委托万州区建委对万州区、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开县、云阳县、忠县、梁平县、城口县地区的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涪陵区建委对涪陵区、武隆县、垫江县、南川区、丰都县、石柱县地区的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黔江区建委对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地区的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永川区建委对永川区、双桥区、大足县、荣昌县、潼南县的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其它区县(自治县)的首次报考人员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进行资格审查(联系电话:63626930、67523411)。
五、专业、级别、科目及代码对照表
㈠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类别、科目及代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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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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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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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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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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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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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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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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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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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科目
(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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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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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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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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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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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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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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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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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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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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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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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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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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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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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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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1
|
|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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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知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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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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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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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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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材料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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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附件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