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筑师: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限定建筑突出物

发表日期:2009-11-23  来源:中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网

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限定建筑突出物

建筑突出物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的路面上空:
A.2.5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lm,并<3m。
C.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2m)
D.5m以上的雨篷、挑檐(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3)所有突出物均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5)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派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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