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筑师:绿化

发表日期:2009-11-25  来源:中国注册建筑师考试网

4.绿化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应防止数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四、建筑物设计

1.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等有关标准规定;
(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4)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灵活性
(5)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2.层高和室内净高
(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
108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要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井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5.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1) 厕所、盟洗室和浴室等卫生用房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室和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水、防潮要求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自然通风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楼;
5.楼地面、墙面或裙墙的面层应采取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防止积水;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篷应防冷凝水,浴室热水管应有防止烫人的措施;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视线措施;
9.公用厕所宜设世独立的清洁间。

(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而尺寸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外开门的厕所隔间0.90 x 1.20(宽度m×深度m,下同);
2.内开门的厕所隔间0.90×1.40;
3.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1.10 x 1.40;
4.无障碍厕所隔间1.40×1.80(改建用1.00×2.00);
5.外开门的淋浴隔间 1.00×1.20;
6.内没更衣凳的淋浴隔间1.00×(1.00+0.60);
7.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盆浴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淋浴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

(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介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间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瓮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箍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re;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问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问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外开门时,小应小于
1.10m;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6.台阶、坡道和栏杆
(1)台阶设计府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2)坡道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市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l: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没汁规范》JGJ100的规定;
6.坡道采取防滑措施。
(3)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而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
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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