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限定
建筑高度控制
(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的控制: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沿街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群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的建筑及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除以上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为: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施。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要求;
(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